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灵宝市海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282民初287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东段。
负责人:张世波,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海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金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与被告灵宝市海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宝海兴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被告灵宝海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灵宝海兴公司连带清偿持卡人王敬国对我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85533.96元、利息56439.94元、滞纳金93715.35元,合计735689.25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3月8日,此后依据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2.灵宝海兴公司承担诉讼费用。2012年9月12日,王敬国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中银白金信用卡,我行与王敬国于2014年5月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1份,约定我行向王敬国发放额度为200万元的信用卡1张,用于王敬国在我行办理汽车分期业务。灵宝海兴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与我行签订有《行用卡保证合同》1份,其为王敬国信用卡债务的保证担保人,担保款项为主债务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现王敬国已长期逾期还款,我行起诉王敬国的信用卡纠纷,经法院判决做出的(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王敬国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灵宝海兴公司辩称: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金戈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仅加盖了我公司置于中国银行灵宝支行的公章。王敬国在2012年已经办理了信用卡业务,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不能再次起诉且起诉超过了保证期限,请求驳回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的诉讼请求。
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王敬国信用卡欠款明细、(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灵宝海兴公司无异议。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提交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保证合同》,约定“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信用卡的全部欠款结清之日前,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处加盖灵宝海兴公司公章,有权签字人处加盖孙金戈私章,合同落款为“有权签字人”并未注明签字或盖章的情形,且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灵宝海兴公司辩称其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王敬国于2014年5月9日从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处领取卡号为:40×××21信用卡,出现逾期后,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于2015年9月29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敬国、灵宝海兴公司连带偿还信用卡借款本息,其后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撤回了对灵宝海兴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0做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敬国偿还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借款本息及滞纳金,判决书业已生效。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有权在王敬国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灵宝海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灵宝海兴公司系前述信用卡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灵宝海兴公司有义务偿还(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灵宝海兴公司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向王敬国追偿。
综上所述,原告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的诉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灵宝市海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王敬国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585533.96及利息9502.12元,滞纳金29276.70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此后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从2015年9月1日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7元,由被告灵宝市海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贯斗
审判员汤辉
人民陪审员张水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