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上海复智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1.0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6482号
原告:陈某,男,201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胡某(系原告母亲),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嘉,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智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100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顾翠娥。
被告:顾翠娥,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复智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顾翠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张鎏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郑洋洋
书 记 员杨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