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平与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05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81民初826—1号

原告:马某平,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鹏,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孔某印。

第三人:孔某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原告马某平与被告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孔某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马某平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平负担。

审 判 员周祥云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彬

书 记 员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