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04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881民初447号

原告:蔡某,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曲阜某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孔某,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锦,北京任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蔡某与被告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2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蔡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诉。

审判员张学燕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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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孟锐

书记员苏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