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敏与贾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09.1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82民初3412号

原告:王敏,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贾佳佳,男,2002年10月21日生,住灵宝市。

原告王敏与被告贾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25000元及利息合计3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贾佳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3日,被告贾佳佳以做矿石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借我现金25000元,约定利息为1%,期限为三个月,但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贾佳佳至今没有归还半分,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敏不能提供被告贾佳佳的详细身份信息及明确住址。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原告诉求没有明确的被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王敏已垫付,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建立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苗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