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杨亚荣与元丙银、郝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7.07.25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581民初1900号

原告:杨亚荣,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丙银,男。

被告:郝广香,女,系被告元丙银之妻。

原告杨亚荣诉被告元丙银、郝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亚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到庭,被告元丙银到庭,被告郝广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亚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566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0日被告元丙银结欠原告水泥款185666元,约定一个月内结清,但却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元丙银口头答辩:原告所说事实基本属实,欠条是我工地的收料人所写,但是并未约定利息。我现在没有钱,支付不了原告水泥款,是因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欠我工程款。我认为不应该把我妻子郝广香列为被告,因为郝广香对这些事情不知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所欠款项185666元应由我一人承担。

被告郝广香未到庭未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张、二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以此证明二被告借款事实。被告元丙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郝广香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上述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被告元丙银在河南省承建工程期间,使用了原告杨亚荣的水泥,2013年6月20日经照帐,被告欠原告水泥款185666元,被告元丙银工地的收料员付开生写下欠条,被告元丙银在欠条上签名确认。另,被告元丙银与被告郝广香于1988年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元丙银在工程施工期间使用原告杨亚荣的水泥,双方形成买卖关系,被告对所欠的水泥款185666元应予支付。该水泥款发生在被告元丙银与郝广香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元丙银提供的二被告财产分割协议,以此证明被告郝广香不应承担责任,该财产协议书只是对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的一种约束,不能对抗他人,故被告的该反驳理由不能成立。被告郝广香也应对原告主张的水泥款185666元承担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元丙银、郝广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亚荣水泥款185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3元,由被告元丙银、郝广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瑞红

审判员宋晓红

人民陪审员郝海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钇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