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张立跃与刘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4.03.1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商初字第333号
原告:张立跃,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英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跃诉被告刘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秀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