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孙高强与杨树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12.25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5722号
原告:孙高强,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树枝,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孙高强与被告杨树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高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高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高强负担。
审判员李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苏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