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张建康与张镇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12.13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5900号

原告:张建康,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镇镇,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张建康与被告张镇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建康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康负担。

审判员李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