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葛月轻与刘艳飞、李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6.29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877号

原告:葛月轻,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艳飞,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李永伟,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葛月轻与被告刘艳飞、李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葛月轻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月轻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月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葛月轻负担。

审判员陈志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