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敏与刘钢稳、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12.27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82民初3869号

原告:王敏,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接受法律文书等。

被告:刘钢稳,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刘海霞,女,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刘钢稳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刘钢稳、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

审判长张园园

人民陪审员王拴宝

人民陪审员张灵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沛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