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敏与刘钢稳、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12.27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82民初3869号
原告:王敏,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接受法律文书等。
被告:刘钢稳,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刘海霞,女,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系刘钢稳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刘钢稳、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
审判长张园园
人民陪审员王拴宝
人民陪审员张灵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沛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