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蕾、刘江汝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2民终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蕾,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江汝,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高峰,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任蕾因与被上诉人刘江汝、何高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任蕾上诉称,我与二被上诉人分别就退伙达成一致,何高峰在3月24日提到的面对面解决的事情是如何分期退还30万投资款,提出清算的责任在被上诉人,原审认定事实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刘江汝、何高峰答辩称,上诉人提交的电话录音本身不是非常清楚,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退伙,原审认定事实正确,举证责任分配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任蕾的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对30万元投资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2、判令二被告依法支付从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审认定:2019年8月6日,原告任蕾与被告何高峰、刘江汝签订一份《个人合伙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合伙期限:合伙期限2年,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至期限截止日后,如项目正常经营,各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以1年为周期自动延续;第三条约定:甲(被告何高峰)乙(被告刘江汝)双方各占公司40%股份,丙(原告任蕾)投资30万元,占公司20%股份;第五条第2款约定: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6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2019年8月9日,原告分三次向欧倩账户转账合计100,000元。2019年8月12日,原告又分三次向欧倩账户转账100,000元。2019年8月23日,原告分两次向欧倩账户转账80,000元。2019年8月26日,原告分两次向欧倩账户转账20,000元。欧倩为杭州全品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在2020年4月8日之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何高峰的妻子。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称与二被告已就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其与二被告的通话录音加以证明。然而,该通话录音中并未明确显示原告与二被告就原告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中,2019年11月2日的两段录音显示,原告与被告刘江汝协商,若2020年年后公司效益达不到最低限度的话,原告就退伙等;2020年3月24日的两段录音显示,被告何高峰要求三人面对面解决原告退伙事宜。因此,原告提供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余分配等,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已进行结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投资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任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任蕾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二年,从2019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届满,合伙期限未届满,上诉人要求退伙不符合合同约定,上诉人一审中提供其与二被上诉人的通话录音中并未明确显示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就上诉人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对其上诉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任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申宇航
审判员张军保
审判员肖爱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苏国娜
书记员郎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