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刘立新与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前滩西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6.02.22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3383号

原告:刘立新,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前滩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前滩西村。

法定代表人:刘兵,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志刚,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新与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前滩西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立新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新负担。

审判长孙安亮

审判员叶凡

审判员王志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