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永波、凤娜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2.24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1005号

原告:王永波,男,汉族,1980年8月11日出生,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黄河路中段老园艺局小区门面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凤娜娜,女,汉族,1984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金都首府1号楼西单元1907。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垒,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洋,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永波与被告凤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永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371.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371.8元,约定用期三个月,经催要,被告分文未还,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凤娜娜辩称:原告与我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并非借贷关系,原告与通过朋友孙娜认识,同为欧米链项目的投资人,仅因原告不会操作相关APP,我作为朋友帮助其操作,我仅收到原要求帮助购买欧米款7000元,其余转款与我无关。原告的转账实质是投资欧米链的投资行为,欧米链项目可能涉及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山寨币骗局,我作为投资人也是受害人之一。

审理中,原告王永波认可双方之间不是借贷关系,承认向被告的转款是被告凤娜娜诱导其投资欧米链项目的款项。

本院认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告王永波与被告凤娜娜之间的纠纷是因投资可能涉嫌传销或诈骗的欧米链项目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永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王永波未缴纳,不再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焦迎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