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敏与李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09.2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82民初3789号
原告王敏,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丰刚,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敏与被告李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敏以已与被告李丰刚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
审判员卫常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师苏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