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敏与李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09.2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82民初3789号

原告王敏,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丰刚,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敏与被告李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敏以已与被告李丰刚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

审判员卫常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师苏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