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敏与田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02.25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814号

原告:王敏,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田志强(又名田宝顺),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前。

原告王敏与被告田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敏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王敏负担。

审判员聂全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西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