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栋昇与灵宝市云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孟云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282民初2588号
原告:汪栋昇,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云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孟云锋,总经理。
被告:孟云锋(又写作孟云峰),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刘竹茹,女,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汪栋昇与被告灵宝市云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孟云锋、刘竹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灵宝市云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同时根据原告汪栋昇申请,将被告孟云锋(又写作孟云峰)、刘竹茹位于荆山路中段路南(鑫泰世纪花园)1幢3层305号房屋一套、豫M×××**号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因被告孟云锋、刘竹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栋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云锋、刘竹茹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栋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2日,我与灵宝市云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灵宝市阳平镇1300矿山坑口(又称1208坑口)的一级铁板桥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孟云锋给我出具300万元欠条,并承诺2015年年底前付清,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灵宝市云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系被告孟云锋一人公司,被告孟云锋、刘竹茹系夫妻关系,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请。
被告孟云锋、刘竹茹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汪栋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孟云锋、刘竹茹的户籍查询单,以此证明被告孟云锋、刘竹茹的身份;3、公司查询单,以此证明灵宝市云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系被告孟云锋一人公司;4、2015年8月12日欠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孟云锋欠原告300万元的事实。因被告孟云锋、刘竹茹未到庭,对上述证据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栋昇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孟云锋系灵宝市云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被告孟云锋自然人独资企业。2015年8月12日,原告汪栋昇与被告孟云锋就原告汪栋昇在灵宝市云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1300坑口承包的一级铁板桥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孟云锋给原告汪栋昇出具300万元欠条一份。后经原告汪栋昇催要未果,引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因被告孟云锋、刘竹茹未到庭,致调解未能进行。
本院认为,灵宝市云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汪栋昇300万元工程款,有其法人即被告孟云锋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灵宝市云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系被告孟云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孟云锋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汪栋昇要求被告孟云锋承担还款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为公司债务,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汪栋昇要求被告刘竹茹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云锋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栋昇工程款300万元;
驳回原告汪栋昇要求被告刘竹茹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36300元,由被告孟云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国章
人民陪审员张水平
人民陪审员焦程谦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伍晓辉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