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
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长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6.12.05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282民初3184号
原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宏林,总经理。
住所地:灵宝市黄河路中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长太,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长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灵宝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晓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