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灵宝市海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03.28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民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海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孙金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

负责人张世波,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灵宝市海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宝海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灵宝海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建树,被上诉人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7元,灵宝市海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李剑

代理审判员韩点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卓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