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浙江黄岩亨杰轴承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9.07.05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82民初2443号

原告:浙江黄岩亨杰轴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16185434D。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上后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92035XJ。

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车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启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旖璇,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浙江黄岩亨杰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黄岩亨杰轴承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被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旖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黄岩亨杰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3203.7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多年来一直为被告提供配套轴承精车件,业务往来,合作关系都比较好。自从2018年9月后,被告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拖欠原告货款123203.71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浙江黄岩亨杰轴承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黄岩亨杰轴承有限公司货款123203.1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秋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马颜格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