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郭文龙、李艳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7.29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龙,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北区,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茹,女,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北区,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确认送达地址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朱瑞,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广源商贸。
原审被告:师晶,女,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广源商贸。
上诉人郭文龙、李艳茹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瑞、师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文龙、李艳茹于2020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文龙、李艳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文龙、李艳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案件受理费8515元,减半收取4257.5元,由上诉人郭文龙、李艳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保奇
审判员郭旭飞
审判员李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孟大艳
书记员赵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