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与张江峰、方慧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82民初275号
原告:王敏,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灵宝市长安路时代广场B区1号楼2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江峰,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方慧茹,女,汉族,1974年11月19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王敏与被告张江峰、方慧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江峰、方慧茹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5日,二被告夫妻以开公司为由借原告现金8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期限十二个月,但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未还,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张江峰、方慧茹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江峰与方慧茹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王敏借款8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王敏出具金额为80000元的借条一张,后原告王敏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未能还款,引发诉讼。审理中,因二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敏与被告张江峰、方慧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王敏要求被告张江峰、方慧茹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江峰、方慧茹偿还原告王敏借款8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江峰、方慧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焦迎九
审判员杜秋平
人民陪审员彭佩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宁昕彬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