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张建康与张镇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06.28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1858号

原告:张建康,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镇镇,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张建康与被告张镇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建康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康负担。

审判员杜秋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颜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