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郭建中与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5.01.3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136号
原告:郭建中。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晓东,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中与被告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中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建中负担。
审判长刘海燕
审判员李治升
人民陪审员董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秦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