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乔世贵与陶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5.04.16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1277号

原告:乔世贵,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瑞芹,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世贵诉被告陶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世贵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世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世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世贵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