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乔世贵与陶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5.04.16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1277号
原告:乔世贵,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瑞芹,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世贵诉被告陶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世贵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世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世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世贵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