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亭、李建军土地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1.17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6526号
原告:李开亭,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绪文,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翠平,山东旭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建军,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良,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庆,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开亭与被告李建军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开亭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开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开亭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开亭负担。
审判员苗家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