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薛九英与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12.03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02民初3267号

原告:薛九英,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艳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希红,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18层1808号。

法定代表人:牛俊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善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东侧辽宁路北侧世纪华阳5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刘贯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佩伟,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鹤,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向川东路2街坊1号院1号楼1单元6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涂洪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馨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涂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薛九英与被告河南恒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薛九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九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70元,减半收取19085元,由原告薛九英负担。

审判长郭路人民陪审员李健人民陪审员张桂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