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敏与陈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08.3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82民初3367号

原告:王敏,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接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陈江锋,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原告王敏与被告陈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敏以被告陈江锋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敏基于被告陈江锋已归还借款而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王敏负担。

审判员齐国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乔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