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雷广军与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12.27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82民初3081号

原告:雷广军,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地址灵宝市尹喜北路滨海花园4号楼1单元140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具有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具有代为申请调解、和解、提起反诉、申请执行、代领法律文书等权利。

被告: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馨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涂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接收法律文书。

第三人:亢胜民,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广军与被告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亢胜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广军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广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5元,减半收取3297.5元,由原告雷广军负担。

代理审判长刘俭

人民陪审员王拴宝

人民陪审员王远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员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