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王敏、许峰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05.08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民终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峰谋,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民,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许峰谋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田红丽,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许峰谋妻子。
上诉人王敏、上诉人许峰谋与原审被告田红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8)豫128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敏以已与许峰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上诉人许峰谋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上诉人许峰谋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8)豫128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敏撤回上诉和起诉;
三、准许许峰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王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王敏负担25元,由许峰谋负担78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丽莎
审判员赵曜
代理审判员齐晓丹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