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冯发言与赵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8.06.12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282民初1564号

原告:冯发言,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陕西省山阳县,确认送达地址:灵宝市长安路时代广场B区1号楼2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发平,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确认送达地址:灵宝市五龙路景园四季小区2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冯发言与被告赵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发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与被告赵发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发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房押金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位于灵宝市××××楼1—2门面房的1—2层商铺签订《租房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交纳了租金140000元和押金15000元。2017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交房后要求退还押金15000元,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赵发平辩称,对原、被告间存在租赁关系,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5000元均无异议。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对租赁物品进行毁损,按照合同法规及双方所签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对损毁的物品应进行恢复或照价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不完整,该合同之后还应有《财产登记表》部分。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商铺房屋租赁合同》无异议。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冯发言租赁被告赵发平位于灵宝市××××楼1—2门面房的1—2层商铺。合同主要条款为:租赁期限三年,从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承租方若要提前退租,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租金当年为14万元,从2018年2月23日起每年的租赁费在原价格的基础上递增10%,连续递增3年;乙方(冯发言)向甲方(赵发平)交纳15000元的押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装修设备及附属设施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后,甲方可无息退还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交纳当年租金140000元和押金15000元,同时被告将商铺交与原告使用。2017年11月,原告因经营不善向被告提出退租。2017年12月1日,经被告同意,原告将商铺房屋腾退给被告,但被告未退还押金。后原告向被告讨要押金,被告以柜台和壁纸存在破损,原告应予赔偿为由,拒退押金,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或终止,在原告交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装修设备及附属设施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后,被告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于原告。2017年12月1日,原告经被告同意将所租房屋腾退于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铺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原、被告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被告应将原告交纳的押金15000元退还于原告,被告依法享有要求原告赔偿损坏物品的权利。因原告所损坏物品损失数额无法确认,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的主张,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冯发言押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惠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宇飞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