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都某某、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8.02

原告: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彬、刘保辉,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都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9年11月22日签订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协议费用96000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份,原告从网络得知被告24h团项目,2019年11月22日参加被告举办的招商会。同日,原、被告在招商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24h城市合伙人战略合作协议》,原告分别于22日签约当天支付30000元定金、同月23日、27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26000元和40000元,合计支付了96000元。被告承诺打造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后由于疫情的原因项目一直没有启动,于是在2020年4月2日给被告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协商解除合同一事,被告一直拖延推诿,直至2021年6月原告才得知被告公司已经暂停运营,而从始至终,被告并未落地履行其义务,合同目的一直无法实现。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A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都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2.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3.视频。被告A公司未到庭,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据效力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2日,原告都某某(乙方)与被告A公司(甲方)签订《“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约定:24h团是A网络打造的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爆品秒杀团购为驱动力,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24h团通过小程序和微信群两个核心工具,一键链接社区居民日常消费需求与周边实体服务,真正实现了居民消费、实体服务、邻里社交三位一体的互通互联和共享共赢。甲方授权乙方成为“24h团”平台相应行政区域城市站的运营推广合伙人,乙方有权在相应行政区域以“24h团”合伙人名义对外推广运营,有权使用“24h团”品牌。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同意选择C系列“24h团”服务合作方式(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详细了解了甲方“24h团”的四种合作方式,并自愿选择适合的合作方式)。协议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费用为120000元整。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费用:“24h团”品牌授权;产品研发;培训;渠道帮扶;推广运营。以上费用系甲方协助乙方运营、推广所投入之费用,乙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不影响甲方提供服务并按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甲方授权乙方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城市合伙人,乙方仅可向该授权区域内的商家提供“24h团”相关服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合作期限为三年。甲方负责提供代理所需的基本情况、政策规范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给乙方,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向乙方提供最新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地选择,支持乙方业务的发展等,乙方自行或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寻找商户,并负责做好甲方与商户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承诺在协议期间,不消极不怠慢地进行市场开拓工作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本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内约定可以终止或解除的条款外,其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任意终止本协议,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备注:享受现场8折优惠应付9.6万元,实付3万元定金,尾款6.6万元于2019年11月24日下午4点前交清。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都某某微信转账30000元,后于2019年11月23日微信转账26000元、11月24日微信转账40000元。被告A公司向原告都某某开具了相应金额的收据。 原告都某某提供的视频中反映出,2021年7月23日至7月29日,进入“24h团”微信小程序时页面均无内容显示;2021年6月26日进入“24h团/全球社区生态”办公场所,发现无办公人员和办公设备。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合作费用、寻找商户、开拓市场等,被告的主要义务为“24h”品牌授权、提供项目资料、根据原告市场拓展工作的需求,被告视情况进行帮扶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支持、团队培训、运营培训、电话/会议等培训。原告主张在其支付全部合作费用后,被告仅向其提供了宣传册资料,至今未落地履行其义务,因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认可。被告怠于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且相关微信小程序已停止运营、公司未正常经营,原告开拓市场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1月16日送达被告,本院确定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9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都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于2022年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都某某96000元。 如果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中,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被告利用一种模式发展加盟,造成了很多当事人只买了服务,但没有见到实体操作。导致大量用户只花了钱,却看不到结果的落地。本案中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但是利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请求被告退还款项,大家明白了吗?传递最新劳动争议案例,感谢你的阅读。

原告: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彬、刘保辉,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都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9年11月22日签订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协议费用96000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份,原告从网络得知被告24h团项目,2019年11月22日参加被告举办的招商会。同日,原、被告在招商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24h城市合伙人战略合作协议》,原告分别于22日签约当天支付30000元定金、同月23日、27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26000元和40000元,合计支付了96000元。被告承诺打造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后由于疫情的原因项目一直没有启动,于是在2020年4月2日给被告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协商解除合同一事,被告一直拖延推诿,直至2021年6月原告才得知被告公司已经暂停运营,而从始至终,被告并未落地履行其义务,合同目的一直无法实现。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A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都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2.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3.视频。被告A公司未到庭,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据效力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2日,原告都某某(乙方)与被告A公司(甲方)签订《“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约定:24h团是A网络打造的一个以社区为单位,以500米实体服务为内容,以爆品秒杀团购为驱动力,以到店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新零售平台。24h团通过小程序和微信群两个核心工具,一键链接社区居民日常消费需求与周边实体服务,真正实现了居民消费、实体服务、邻里社交三位一体的互通互联和共享共赢。甲方授权乙方成为“24h团”平台相应行政区域城市站的运营推广合伙人,乙方有权在相应行政区域以“24h团”合伙人名义对外推广运营,有权使用“24h团”品牌。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同意选择C系列“24h团”服务合作方式(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详细了解了甲方“24h团”的四种合作方式,并自愿选择适合的合作方式)。协议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费用为120000元整。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费用:“24h团”品牌授权;产品研发;培训;渠道帮扶;推广运营。以上费用系甲方协助乙方运营、推广所投入之费用,乙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不影响甲方提供服务并按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甲方授权乙方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城市合伙人,乙方仅可向该授权区域内的商家提供“24h团”相关服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合作期限为三年。甲方负责提供代理所需的基本情况、政策规范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给乙方,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向乙方提供最新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地选择,支持乙方业务的发展等,乙方自行或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寻找商户,并负责做好甲方与商户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承诺在协议期间,不消极不怠慢地进行市场开拓工作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本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内约定可以终止或解除的条款外,其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任意终止本协议,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备注:享受现场8折优惠应付9.6万元,实付3万元定金,尾款6.6万元于2019年11月24日下午4点前交清。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都某某微信转账30000元,后于2019年11月23日微信转账26000元、11月24日微信转账40000元。被告A公司向原告都某某开具了相应金额的收据。

原告都某某提供的视频中反映出,2021年7月23日至7月29日,进入“24h团”微信小程序时页面均无内容显示;2021年6月26日进入“24h团/全球社区生态”办公场所,发现无办公人员和办公设备。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合作费用、寻找商户、开拓市场等,被告的主要义务为“24h”品牌授权、提供项目资料、根据原告市场拓展工作的需求,被告视情况进行帮扶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支持、团队培训、运营培训、电话/会议等培训。原告主张在其支付全部合作费用后,被告仅向其提供了宣传册资料,至今未落地履行其义务,因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认可。被告怠于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且相关微信小程序已停止运营、公司未正常经营,原告开拓市场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1月16日送达被告,本院确定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9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都某某与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24h团”战略合作协议--城市合伙人》于2022年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都某某96000元。

如果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中,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被告利用一种模式发展加盟,造成了很多当事人只买了服务,但没有见到实体操作。导致大量用户只花了钱,却看不到结果的落地。本案中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但是利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请求被告退还款项,大家明白了吗?传递最新劳动争议案例,感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