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王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办结日期:2025.11.25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2022年4月因怀孕辞职待产,家庭经济压力骤增。此前,其曾借款6万元给刘某(已判),但刘某失联未还。2022年10月,刘某以“代付回款项目”为由,诱导王X及同案李某参与代付资金,承诺通过该项目偿还债务。王X因需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准备生产及养育三岁幼儿,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与李某共用“纸飞机”账号接单,利用各自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代付资金,按流水1.5%-2%比例平分佣金。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二人共同涉及代付流水27万余元,王X个人获利约2500元。2023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对王X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王X家属找到浙江XX律师委托办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指控王X与李某花系共同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我方辩护人宋卓彬律师提出:王X主观恶性小(为追讨借款及生活所迫)、系初犯偶犯、分工独立(未共用账户或本金)、犯罪情节轻微(获利少、参与时间短),且家庭需抚养幼儿、无再犯风险,建议认定非共同犯罪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X与李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接单分佣,构成共同犯罪;采纳如实供述、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但未采纳缓刑建议,最终判处王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三、办案总结 本案辩护的关键在于从多个角度挖掘从宽量刑的情节,包括王X的生活困境、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等。辩护过程中,虽然未能成功说服法院认定非共同犯罪,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区分责任”的辩护思路。此外,通过强调王X的悔罪态度和家庭特殊情况,争取到了部分从宽处理。对于已达“情节严重”标准的案件,需提前评估缓刑适用的难度,重点推动量刑幅度的轻缓化。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2022年4月因怀孕辞职待产,家庭经济压力骤增。此前,其曾借款6万元给刘某(已判),但刘某失联未还。2022年10月,刘某以“代付回款项目”为由,诱导王X及同案李某参与代付资金,承诺通过该项目偿还债务。王X因需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准备生产及养育三岁幼儿,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与李某共用“纸飞机”账号接单,利用各自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代付资金,按流水1.5%-2%比例平分佣金。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二人共同涉及代付流水27万余元,王X个人获利约2500元。2023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对王X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王X家属找到浙江XX律师委托办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指控王X与李某花系共同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我方辩护人宋卓彬律师提出:王X主观恶性小(为追讨借款及生活所迫)、系初犯偶犯、分工独立(未共用账户或本金)、犯罪情节轻微(获利少、参与时间短),且家庭需抚养幼儿、无再犯风险,建议认定非共同犯罪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X与李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接单分佣,构成共同犯罪;采纳如实供述、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但未采纳缓刑建议,最终判处王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三、办案总结

本案辩护的关键在于从多个角度挖掘从宽量刑的情节,包括王X的生活困境、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等。辩护过程中,虽然未能成功说服法院认定非共同犯罪,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区分责任”的辩护思路。此外,通过强调王X的悔罪态度和家庭特殊情况,争取到了部分从宽处理。对于已达“情节严重”标准的案件,需提前评估缓刑适用的难度,重点推动量刑幅度的轻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