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诈骗8.8万险入狱,李安强律师介入促成全案认罪认罚、缓刑一年半
律师作用: 李安强律师作为甲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律师基于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损失(4000元)等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被法院采纳。 案件概览 公诉人指控乙于2023.9-2024.4期间,为电信诈骗上家“扫码返利”提供转账帮助,致被害人丙被骗8.8万元,涉嫌诈骗罪。 公安阶段 乙被扣押手机1部,仅退赔4千元,面临“数额巨大”法定刑3年以上。 检察阶段 李安强律师介入后,迅速完成四项关键工作: -梳理电子数据,锁定乙“仅提供帮助、未直接骗钱”的从犯地位; -指导乙一次性补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书; -与检察官多轮沟通,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提出“在校学生、初犯、从犯、退赔”四位一体辩护意见,建议量刑有期徒刑8个月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2025浙0521刑初107号) 法院全部采纳李安强律师意见,当庭判决: -乙犯诈骗罪,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罚金2000元; -扣押手机没收。 乙免于实刑,继续完成学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等。
律师作用:
李安强律师作为甲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律师基于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损失(4000元)等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被法院采纳。
案件概览
公诉人指控乙于2023.9-2024.4期间,为电信诈骗上家“扫码返利”提供转账帮助,致被害人丙被骗8.8万元,涉嫌诈骗罪。
公安阶段
乙被扣押手机1部,仅退赔4千元,面临“数额巨大”法定刑3年以上。
检察阶段
李安强律师介入后,迅速完成四项关键工作:
-梳理电子数据,锁定乙“仅提供帮助、未直接骗钱”的从犯地位;
-指导乙一次性补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书;
-与检察官多轮沟通,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提出“在校学生、初犯、从犯、退赔”四位一体辩护意见,建议量刑有期徒刑8个月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2025浙0521刑初107号)
法院全部采纳李安强律师意见,当庭判决:
-乙犯诈骗罪,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罚金2000元;
-扣押手机没收。
乙免于实刑,继续完成学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