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年8月,原告因急需大规模集中性仓储空间与被告签订了《三楼租房合同》一份,包括一楼院子用于仓储,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12万元,保证金1万元。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全部款项共计13万元。 2022年5月,原告因货物储存需求增加,又与被告签订了《四楼租房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12万元,保证金1万元;同月22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全部款项共计 13万元。 2022年6月,被告突然通知原告不再提供一楼院子给原告使用并报警要求原告清退。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原告正常发货,导致物流条线断裂,致使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023年8月19日,原、被告之间的《三楼租房合同》到期终止,但被告无故扣押原告押金至今未还。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物流工作完全停滞,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被告发送《通知函》,要求解除《四楼租房合同》并退还房屋租金及保证金(含三楼保证金),扣除水电费后合计9万余元,但被告置之不理。 2023年4月18日,原告前往四楼仓库提取剩余部分遗留物品时,发现被告已将四楼仓库门锁撬开并转租给他人,四楼仓库内部已完成了一定程度的装修并存入了大量非原告物品。原告认为,《三楼租房合同》已到期终止,被告无故不退还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四楼租房合同》仍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违反合同订立时的合意,将原告日常物流工作的主要场地收回,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剩余租金和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了被告。 后经法院审理,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返还剩余房租7万余元及保证金2万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最后被告应返还原告租金及保证金合计26079 元。
2021年8月,原告因急需大规模集中性仓储空间与被告签订了《三楼租房合同》一份,包括一楼院子用于仓储,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12万元,保证金1万元。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全部款项共计13万元。
2022年5月,原告因货物储存需求增加,又与被告签订了《四楼租房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12万元,保证金1万元;同月22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全部款项共计 13万元。
2022年6月,被告突然通知原告不再提供一楼院子给原告使用并报警要求原告清退。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原告正常发货,导致物流条线断裂,致使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023年8月19日,原、被告之间的《三楼租房合同》到期终止,但被告无故扣押原告押金至今未还。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物流工作完全停滞,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被告发送《通知函》,要求解除《四楼租房合同》并退还房屋租金及保证金(含三楼保证金),扣除水电费后合计9万余元,但被告置之不理。
2023年4月18日,原告前往四楼仓库提取剩余部分遗留物品时,发现被告已将四楼仓库门锁撬开并转租给他人,四楼仓库内部已完成了一定程度的装修并存入了大量非原告物品。原告认为,《三楼租房合同》已到期终止,被告无故不退还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四楼租房合同》仍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违反合同订立时的合意,将原告日常物流工作的主要场地收回,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剩余租金和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了被告。
后经法院审理,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返还剩余房租7万余元及保证金2万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最后被告应返还原告租金及保证金合计2607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