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张跃进与灵宝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5.06.29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初字第00069号
原告张跃进,男。
委托代理人荆凤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荣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
法定代表人和福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梦莹,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进诉被告灵宝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进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跃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跃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86元,减半收取16393元,由原告张跃进负担。
审判长李琦
审判员张玮
审判员张攀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