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亢秀丽与灵宝市新合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08.14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3570号
原告:亢秀丽,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时代广场B区1号楼2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新合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灵宝市新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家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新新,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醒,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亢秀丽与被告灵宝市新合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亢秀丽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亢秀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亢秀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亢秀丽自愿负担。
审判员进占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明辉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