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姚志亮与王奔帅、陈书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05.3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2232号
原告:姚志亮,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奔帅,男,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现住灵宝市。
被告:陈书华,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告姚志亮与被告王奔帅、陈书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姚志亮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志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志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姚志亮未缴纳,不再缴纳。
审判员焦迎九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