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灵宝捷安电气有限公司、灵宝市小酥酥食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10.15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282民初4860号

原告:灵宝捷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弘农路南段机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白艺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革、宋磊磊,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小酥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焦村镇焦村村。

法定代表人:何瑞芝,总经理。

被告:赵任丰,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何瑞芝丈夫。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灵宝捷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小酥酥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赵任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革、宋磊磊,被告赵任丰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灵宝捷安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111.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4日,原被告经协商约定由原告给被告灵宝市小酥酥食品有限公司外架一条供电线路,工程价款为21000元,后部分工程由架空线改为地埋线,工程价款为29111.6元,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灵宝市小酥酥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赵任丰辨称:1、原告没有施工资质;2、部分工程由架空线改为地埋线,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合同,但原告直到工程完工后,才称工程价款为29111.6元,明显不合理;3、按约定原告还有部分工程未施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任丰系被告灵宝市小酥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瑞芝丈夫。2021年7月4日,原被告经协商口头约定由原告给被告灵宝市小酥酥食品有限公司外架一条供电线路,原告报价为22799.4元,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工程价款缩减为21000元。7月8日,原告开始施工,期间因树木阻挡,双方口头商定部分工程由架空线改为地埋线,但未对变更后的工程价款进行协商,7月14日,工程竣工后,原告通过微信将工程价款29111.6元的清单发送给被告,被告不予认可而拒付,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工程清单、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施工合同,而未签订施工合同,特别是部分工程由架空线改为地埋线,当事人仍未签订施工合同,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已施工完毕,被告应当支付原约定的工程款2.1万元。架空线改为地埋线的工程,双方既未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本案不予审理,当事人可另案处理。被告赵任丰系被告灵宝市小酥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瑞芝丈夫,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灵宝市小酥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赵任丰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灵宝市小酥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灵宝捷安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21000元。

二、驳回原告灵宝捷安电气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赵任丰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元(已减半),由被告灵宝市小酥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