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阳江市阳东兴利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市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06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702民初3443号
原告:阳江市阳东兴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雅韶镇。
法定代表人:黄金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忠,广东中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水满,广东中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宗正。
原告阳江市阳东兴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阳江市阳东兴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阳江市阳东兴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耀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