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裴文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11.1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282民初4851号原告原告:裴文军,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被告:邹贤青,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619********,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1550元及违约利息4732.5元,合计36282.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原告裴文军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豫1282民初48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邹贤青名下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22年11月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贤青支付原告裴文军租赁费31,550元及违约利息(利息以31,55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裴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90元,共计744元,由被告邹贤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焦迎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冯静
书 记 员闫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