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安某、张某3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9.28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民终1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女,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3,女,199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安某长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200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安某次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男,200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安某儿子。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4,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5,女,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上诉人安某、张某3、张某1、张某2与被上诉人张某4、郭某、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2)豫128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2)豫1282民初1487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某、张某3、张某1、张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李占通

审 判 员景志贤

审 判 员袁晓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凡

书 记 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