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许家增、日照市东港区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7.27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6683号

原告:许家增,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安荣(系原告之妻),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13317B。

法定代表人:许鹏,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锋,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第三人:许传红,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家华,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家增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民委员会、第三人许传红、许家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错误的将原来属于自己的口粮地给了第三人,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返还该土地。

经审查,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土地已经分成两块由本案第三人分别取得且由第三人各自分别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目前涉案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证书的现状,原告主张被告及第三人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应先由相关行政部门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对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第三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撤销后,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家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良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