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李成龙、李慎合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2.09.26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102诉前调书759号

原告:李成龙,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李家大村205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慎合,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辛兴村东十三巷003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2********。

原告李成龙诉被告李慎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11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秋,被告雇佣原告在两城北干活,应当给付劳务费11600元。被告已于2021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慎合辩称,同意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慎合欠原告李成龙劳务费11600元,被告李慎合于2023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李成龙劳务费4000元,剩余7600元被告李慎合于2023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李成龙;

二、若被告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违约或未足额清偿,原告可就全部剩余劳务费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李成龙负担(原告已当场付清)。

双方一致同意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席秀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俊一

书 记 员逄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