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日照市东港区盛朔水产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李申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2.2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3941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盛朔水产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23号公交公司北沿街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QUHU905。
法定代表人:张艳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申军,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盛朔水产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2023年2月20日,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盛朔水产冷藏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盛朔水产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盛朔水产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张志心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艳
书 记 员崔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