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山东明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日照办事处、王名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1.09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3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明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日照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日照港集团第三港务公司院内侯工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138382XE。
法定代表人:高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名雨,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明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日照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王名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9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明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日照办事处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明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日照办事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苗自富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锦秀
书 记 员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