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闫明军与刘宏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6.13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0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闫明军,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宏钢,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闫明军与被申请人刘宏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豫1282民初20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刘宏钢名下银行存款59,3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闫明军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闫明军与被申请人刘宏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闫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宏钢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李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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