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

王朝革与薛毓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2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929号

原告:王朝革,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新灵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嘉琦,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薛毓,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雷卫东,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

原告王朝革与被告薛毓、第三人雷卫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朝革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朝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朝革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0.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朝革负担。

审判员刘振华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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