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范淑绒与王新宝、熊朝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2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4293号
原告:范淑绒,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宝,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被告:熊朝成,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被告:汪作金,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原告范淑绒与被告王新宝、熊朝成、汪作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范淑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淑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卫常辉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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