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
郭忠民与何东风、四川省领先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1.1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5667号
原告:郭忠民,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东风,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省领先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良。
原告郭忠民与被告何东风、四川省领先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忠民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忠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郭忠民负担。
审判员何肖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伍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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